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
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蘇木鎮,旗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
? ? ? ?現將《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
? ? ? ?附件:1.阿巴嘎旗低保勞動力系數測算標準及代碼表(試行)
? ? ? ? ? ? ?2.漸退政策解讀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認定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應保盡保,確保社會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實施,根據《錫林郭勒盟關于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錫署辦發〔2016〕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202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的通知》(內社救辦發〔2022〕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 ?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鄉居民家庭。
? ?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是指社會救助部門依據戶籍、年齡、疾病、殘疾、贍(撫、扶)養人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必需性支出、民主評議等綜合因素來認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 ?第四條??凡申請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家庭,須如實申報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情況,授權并自愿接受、配合嘎查(社區)、蘇木鎮、旗民政局對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 ? ? ?第五條 ?家庭收入認定采取申請認證、收入評估、收入核查、民主評議、群眾監督等方法進行。
? ? ? ?第六條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動態管理;
(四)與醫療救助、住房保障、就業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臨時救助、鄉村振興領域制度等救助制度相銜接。
? ? ? ?第七條 ?旗民政局負責全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監督指導工作,制定本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政策和實施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蘇木鎮人民政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審核、審批、管理和服務工作。嘎查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受蘇木鎮人民政府委托,協助蘇木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 ? ? ?第八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的家庭,擁有應急之用的以下貨幣財產總額和年可支配收入,人均應不超過24個月城鄉低保標準之和。
? ?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標準主要包括戶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三個條件。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在上一個年度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商業保險、草場承包經營權(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草場面積根據實際情況由嘎查委員會出具證明確認)、草場租賃收入及非生活必需品等。
? ? ? ?第九條??家庭財產包括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等下列具體內容:
(一)現金和銀行存款;
(二)有價證券;
(三)債權;
(四)商業保險;
(五)居住類和非居住類房屋;
(六)機動車輛(含車輛牌照);
(七)古董、藝術品等其他有較大價值的財產;
(八)消費;家庭各成員均無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電腦、手機等通信費用年支出總額人均在年當地保障標準的15%以內。
? ? ? ?第十條??家庭財產所有權按照以下規定認定: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商業保險按照實名認定;
(二)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按照《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登記人認定;
(三)機動車輛按照車輛購置登記人認定。
? ? ? ?第十一條??貨幣財產的價值,按照受理申請之日上一個月末的價值認定:
(一)銀行存款按照賬戶余額認定;
(二)股票類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的總和認定;
(三)基金按照凈值認定;
(四)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價值認定;
(五)其他貨幣財產的價值,根據本條規定的原則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認定。
? ? ? ?第十二條??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證明材料:單位證明,失業證明,無業證明,租賃合同,養老金證明,領取各類救濟、補助、補貼的證明,贍養費、撫(扶)養費的收入證明,結(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等;
(二)家庭財產的證明材料:銀行存單、銀行賬戶明細、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商業保險合同、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證、車輛登記證書等。
? ? ?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擁有汽車或大型農牧機具的家庭;
(二)工商注冊或合作社注冊資金數額較大的個體經營戶及無注冊記錄但又經常使用雇工從事經營活動的家庭;
(三)自費安排家庭成員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家庭;
(四)擁有2套或2套以上城鎮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家庭;
(五)本人或配偶有一方是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集體企業正式職工,收入超標的家庭;
(六)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領取了財政或社保離退休金以及享受行政企事業單位遺屬待遇,收入超標的家庭;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
(八)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等故意采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無經濟來源或者家庭收入減少的;
(九)隱瞞、虛報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子女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十)參與賭博、賣淫、嫖娼、吸毒、偷竊、詐騙、非法組織或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經教育不悔改的;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員;
(十一)符合特困人員供養、孤兒等相關救助的人員,不重復享受低保待遇。符合事實無人撫養人員不重復享受特困人員供養;
(十二)旗政府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必須是長期共同居住的下列成員: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
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
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旗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
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
相關規定的家庭。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服刑人員、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3.服兵役人員,軍校學生和研究生在讀人員;
4.子女已成家但戶籍未遷出的、戶籍已遷出但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具有勞動能力的已成年子女;
5.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在一起,但父母健在的。
第十六條對于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嘎查(社區)兩委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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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 ? ? ?第十七條?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
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二)工資性收入。包括從事主要職業及兼職收入,主要包括工資、薪金、各種獎金、勞動分紅、加班費、年終加薪、津貼、補貼、離退休金、養老金、補償金及各項保險、退職生活費、工資性獎金等按實際領取數額核算。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
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
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
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出租耕地、草牧場、林地、房屋等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依據其數額核算;無依據核查或不承認有上述收入的,應按當地同類財產出租獲取中等水平收入核算,并提交民主評議會評定。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
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
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
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
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
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
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家庭收入項目的計算方法:
(一)能夠出示有效收入證明的,按證明的收入計算;
(二)無收入證明的,但有合同規定和固定價格,按照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
(三)無收入證明,又無合同規定和固定價格的,牧民的牧業收入依據養殖牲畜數量,依據本地區上年度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結合《勞動力系數測算標準》(詳見附件1)計算收入;城鄉居民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依據上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結合《勞動力系數測算標準》計算收入。
第十八條 ?常見的幾項家庭收入的核算辦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總收入-家庭收入扣減項目金額)÷家庭人口÷12月。
家庭可支配總收入=家庭成員全部的各種經營收入+工資和務工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贍養收入+其他收入 。
(一)城鎮務工人員年收入核算辦法
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
上述計算包括牧區戶口在城鎮務工人員和非牧業戶口的城鎮務工人員;按8個月務工時間核算,是依據本地區氣候特點,能夠在室外從事勞動的有效時間(大約每年3月至10月份)。??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二)牧區養殖業年收入核算辦法
按照平均每頭(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標準,分別乘現有大小畜數量,測算牧區家庭牧業經營年收入。
扣除經營中各項投入后,核定每頭(只)年純收入核算標準,今后每年按照實際情況公布核定標準。
(三)牧區無畜戶收入核算辦法
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四)子女收入及贍養費的核算辦法
? ? ? ?1.牧區無畜戶的子女,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即可=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 ? ? ?2.無穩定工作收入的城鎮務工子女,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即可=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
? ? ? ?3.從事牧業生產經營的子女,按家庭牧業年收入的5%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即:平均每頭只大小畜純收入核算標準分別乘大小畜數量測算出子女家庭牧業年收入后,再按其5%作為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
? ? ? ?4.從事工商個體戶經營或合作社經營的子女。注冊資金在2萬元(含)以下,在牧區經營的子女,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在城鎮經營的子女,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
注冊資金在2萬元以上、在城鎮或牧區從事經營的子女,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按注冊資金3%核定。
? ? ? ?5.子女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集體企業正式職工、合同制公益性崗位、社區民生、三支一扶人員,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年實際發放工資總額×5%。(說明:工資核定基數以該單位工資發放表為依據)
? ? ? ?6.同一個子女,上述收入項目重復時,應累計計算收入和贍養費。
? ? ? ?7.下列情況,可視為子女不向其父親或母親提供贍養費:
? ? ? ?(1)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 ? ? ?(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 ? ?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
? ? ? ?(4)子女是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 ? ? ?(5)子女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
? ? ? ?(6)家庭子女是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且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生活的老年人。
? ? ? ?(五)土地、草牧場、房屋等各項出租收入等財產性收入;國家各項惠農惠牧補貼等轉移性收入;以實際領取數額計算。
? ? ? ?以上確定的項目收入范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收入未達標準以及未列入以上項目收入范圍的其他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由家庭收入綜合評議會議視情況評估認定。
? ? ? ?第十九條??對于特殊困難家庭,應進行核算收入的扣減,以達到提高這些特殊困難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標。
下列情況列入扣減家庭核算收入范圍:
? ? ? ?(一)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因重殘或重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他人照顧的特困家庭(即家庭成員有勞動力系數代碼為E1、E2、E3、E4、E5的重殘人員或代碼為F1、F2、F3、F4、F5的重病人員):
牧區家庭年收入核算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
城鎮家庭(包括遷入城鎮居住的牧區戶口居民)月收入核算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0.4×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
? ? ? ?(二)有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婦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殘疾家庭和60周歲以上老人家庭:
? ? ? ?牧區家庭年收入核算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0.2×相應人數;
城鎮家庭(包括遷入城鎮居住的牧區戶口居民)月收入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0.2×相應人數。
? ? ? ?(三)申請家庭中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殘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的,在計算家庭收入時參照特困救助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扣減家庭收入,即:每有一名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每月分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和65%扣減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參照特困救助供養對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評定。運用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六項指標評估重殘或重病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
1.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6項指標均能自主完成的。
2.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3項指標不能自主完成的。
3.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自
主完成的。
第二十條??計算家庭收入時,應扣除家庭必須性支出。主要有:
? ? ? ?(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提供繳稅相關證明材料);
? ? ? ?(二)按國家政策規定應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提供養老保險繳費相關證明材料);
? ? ? ?(三)下列情況的醫藥費作為家庭必需性支出:
? ? ? ?重病家庭每名重病人員扣減8000元,慢病家庭每名慢病人員扣減1000元(包含家庭中有因特殊原因未進行醫療報銷的重、慢病患者的扣減)。
需提供的材料:
醫藥費報銷單中,個人累計自付部分應扣除醫療救助或衛健部門再次報銷的金額后,個人實際自付部分的醫藥費作為家庭必需性支出數額。
車禍(有責任人并給予賠償的)、吸毒、自殘等醫保部門未報銷的醫藥費以及同一個家庭成員上年度以來只患病一次住院且已治愈的,醫藥費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圍。
? ? ? (四)在校學生學費作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條件:有在校大學生的家庭,每年按8000元扣減家庭核算收入(已享受教育部門發放的大學生救助金的家庭不予扣減)。
? ? ? ?(五)民政部門認定其他應納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圍的支出。
? ? ? ?第二十一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 ? ? ?1.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傷殘保健金及義務兵的津貼;
? ? ? ?2.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和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的榮譽津貼;
? ? ? ?3.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 ? ? ?4.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 ? ? ?5.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 ? ? ?6.因重大疾病、災害、意外事故,由政府或慈善機構、社會給予的年累計不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的救濟、救災、扶貧、捐贈款物;
? ? ? ?7.醫療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救助財物;
? ? ? ?8.高齡津貼、企業遺屬生活補助金不超過600元的;
? ? ? ?9.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托安養、就業創業等特殊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等;
? ? ? ?10.“十四五”期間,中央和自治區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部分為98元/月,自治區本級確定的部分為23.5元/月,盟級16.45元/月,旗級7.05元/月,合計145元。這基礎上,旗政府每人補貼80元);
? ? ? ?11.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 ? ? ?第二十二條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旗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
居住地旗級民政部門和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蘇木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嘎查(社區)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率要達到100%。
? ? ?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
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
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
庭成員分別簽字。
? ? ?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嘎查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 ? ?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 ? ? ?(四)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居住異地的人戶分離家庭,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 ? ? ?第二十四條旗民政部門應在收到蘇木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狀況提請信息核對后,委托第三方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輛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根據核對實際情況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提告》,定期提交蘇木鎮。
? ? ? ?第二十五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的,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復查,在7個工作目內將復查結果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 ? ? ?第二十六條申請低保重病認定
? ? ? (一)重病病種
各種惡性腫瘤、終末期腎?。蚨景Y)、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偏執型精神障礙、躁狂抑郁癥)、耐藥肺結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婦女乳癌、宮頸癌、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兒童急性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上年度以來)、重要器官移植(上年度以來)、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各種大型手術治理期和恢復期或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導致偏癱或全癱人員視同重病,以及衛健部門、醫保部門認定應納入范圍的其他重大疾病。
? ? ? ?(二)重病需提供的證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 ? ? ?1.醫藥費在醫保部門報銷的,可提供醫藥費報銷單或報銷證明;
? ? ? ?2.未在醫保部門報銷的,需提供在旗級以上醫療機構治療時醫藥費、診斷(或檢查報告)原件及病歷復印件(加蓋經治醫療機構公章)。
? ? ? ?第二十七條??申請低保的慢性疾病認定
? ? ? (一)當前認定的城鄉居民慢性病病種
糖尿?。ㄓ泻喜Y)、肝硬化功能失代償期、腦卒中后遺癥、處于緩解期或鞏固期精神分裂癥、股骨頭壞死、癲癇、帕金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償期)、腦中風及后遺癥、高血壓Ⅱ期及以上、糖尿病嚴重并發癥、風濕及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支氣管哮喘、高血壓性心臟病、冠心病、風心病、肺心病、結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氣腫、甲狀腺功能低下、慢性活動性肝炎、慢性非特異性潰腸性結腸炎、慢性腎小球腎炎、白癜風;地方病,布魯氏菌病、砷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氟中毒;旗醫院及旗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耐多藥性結核病,以及衛健、醫保部門認定應納入范圍的其他疾病。
? ? ? (二)地方病,布魯氏菌病、砷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氟中毒;特殊病,重性精神病、白血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銀屑病、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癲癇病、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強直性脊柱炎、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帕金森病、股骨頭壞死、甲狀腺功能亢進。
? ? ? (三)慢性病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 ? ? ?1.對于患慢性病未住院治療的人員,但已被旗相關部門審批享受慢性病報銷待遇的人員, 需提供憑證;
? ? ? ?2.對于患慢性病已住院治療的人員,被確診為慢性病的,需提供醫藥費報銷單;
特殊原因,住院醫藥費未在醫療部門報銷的,需提供病歷(復印件加蓋公章)、診斷書、醫藥費原件(吸毒、車禍等原因除外);
? ? ? ?3.對于未識別的患慢性病人員,應提供醫療部門慢性病審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病審批程序審批后確認。
第四章??審核確認
? ? ? ?第二十八條?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在嘎查(社區)的協助下,組織召開民主評議會,對申請家庭申報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核對結果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并在申請人經常居住嘎查(社區)對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召開評審。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進行“二級聯審”,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對批準享受低保家庭通過蘇木鎮人民政府、嘎查(社區)進行公示,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入檔備案。沒有批準的申請對象,由蘇木鎮人民政府負責通知申請人,說明未納入原因。公示有異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調查結束后,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提出審核意見,如擬批準享受低保的應重新公示,如不予以批準的應由蘇木鎮人民政府出具書面通知申請人。
? ? ? ?第二十九條??牧區大戶口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界定家庭人口,并提交民主評議會通過,提供嘎查委員會及蘇木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
? ? ? ?第三十條??“補差式發放”制度,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補貼金額,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每個家庭每人低保補貼金額=當年最低保障標準-申請人的家庭人均收入。
? ? ? ?第三十一條?按照補差式發放方式計算后,家庭人均發放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算。
? ? ? ?第三十二條??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地城鄉低保標準,但低于1.5倍城鄉低保標準的邊緣家庭,因病、因學、因災、因殘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短期困難的實施臨時和急難救助。
? ? ? ?第三十三條??個人申請程序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地蘇木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 ? ? ?1.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 ? ?2.收入類證明;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申請對象,本人需提供有關求職登記證明、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 ? ? ?3.填寫《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作為申請人同意授權民政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書面憑證;
? ? ? ?4.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來同一個家庭成員患兩次或兩次以上其他疾病,患重病、慢性疾病的人員,需提供疾病證明材料(如醫藥費報銷單、報銷證明等);
? ? ? ?5.殘疾人需提供殘聯部門核發的新版《殘疾證》;
? ? ? ?6.有在校大學生的家庭,需提供在校學生證明;
? ? ? ?7.繳納企業職工或城鎮下崗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需提供養老保險繳費收據;
? ? ? ?8.人戶分離家庭,需提供現居住地嘎查(社區)證明,包括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家庭收入情況及住房、機動車輛等財產狀況。
? ? ? ?第三十四條?蘇木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蘇木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 第三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 ? ? 第三十六條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嘎查(社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旗民政局應當在公眾平臺、政務網站上對已批準的社會救助對象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等信息進行公示。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 ? ? ?第三十七條資金發放程序
? ? ? ?(一)城鄉低保金按月發放,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 ? ? ?(二)低保資金統一實行“一卡通”社會化發放,由旗民政局、財政局聯合代發金融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每月25日前將下月低保對象花名冊及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紙質版、電子版同步提供給旗財政局和民政局,旗財政局將發放資金撥付代發金融部門,由代發金融部門于每月10日前足額發放到戶。
第三十八條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三十九條民主評議程序
? ? ? ?(一)蘇木鎮人民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工作領導小組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人、紀檢干部為正副組長、民政助理、嘎查(社區)主任書記、嘎查(社區)兩委干部、民政協理員、人大代表、老黨員、城鄉居民代表等為成員的社會救助審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基層社會救助核查、評議和審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1.指導本地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和申請受理工作;
2.對最低生活保障入戶核查填表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核,提交評議會評議;
3.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公示、群眾來信來訪受理、審核上報工作。
? ? ? ?(二)評議員產生程序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建立評議員信息庫,每次民主評議時隨機選取15-21名評議員參加,其中必須參加評議的有蘇木鎮分管民政的領導、紀檢干部、民政助理、包片干部、嘎查(社區)民政協理員等。現場評議人員總數達不到至少15人的或因特殊原因到不了現場的視實際情況開展評議。
各蘇木鎮評議員庫組成人員包括:
蘇木鎮級:分管民政領導、紀檢干部、包片干部、民政助理、人大代表等。
嘎查(社區)級:嘎查社區“兩委”成員;嘎查社區民政協理員;各級人大代表;各級政協委員;各級黨代表;先進模范人物、老黨員、熱心本嘎查(社區)公益事業的離退休老干部等。
? ? ? ?(三)民主評議會召開程序
? ? ? ?1.召開民主評議會前,要將需民主評議對象基本資料發放至評議員手中,評議員可根據資料進行詢問、入戶調查等先期了解申請對象基本情況。
? ? ? ?2.宣講政策。蘇木鎮民政助理或相關工作人員宣講社會救
助各項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 ? ? ?3.介紹情況:申請人或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及申請理由,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 ? ? ?4.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 ? ? ?5.形成結論:現場評議結束后,主持人根據評議情況做出有效結論。
? ? ? ?6.民主評議應當有詳實的評議記錄。由蘇木鎮工作人員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表,經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 ? ? ?第四十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蘇木鎮人民政府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 ? ? ?第四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
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蘇木鎮人民政府,不隱瞞和虛
報。
? ? ? ?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報送旗民政局,民政局核對其提供變動情況的真實性。
? ? ? ?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及時將申請家庭人口及經濟變動情況登記歸檔。
? ? ? ?第四十二條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旗民政局按月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經濟狀況、婚姻狀況、死亡情況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反饋蘇木鎮人民政府。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蘇木鎮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第四十三條蘇木鎮人民政府作出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增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 ? ? ?第四十四條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生活保障家庭,蘇木鎮人民政府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 ? ? ?第四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蘇木鎮人民政府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 ? ?第四十六條旗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蘇木鎮人民政府的業務指導、培訓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管,建立監管工作任務清單,細化監管工作事項、措施、程序,對蘇木鎮人民政府新審核確認事項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相關的抽查人員、時間、地點、對象等內容要入檔備案。
? ? ? ?第四十七條旗民政部門和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 ? ? ?第四十八條旗民政部門和蘇木鎮人民政府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 ? ? ?第四十九條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于蘇木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 ? ?第五十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 ? ? ?第五十一條嘎查(社區)“兩委”及社會救助協理員提供申請低保家庭的基本信息時,如瞞報、虛報、漏報的按照法規條例依規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 ? ? ?第五十二條申請低保個人如瞞報、虛報、漏報的按照法規條例依規追究其責任;如情節嚴重的移交紀監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 ? ?第五十三條核對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核對工作無關的單位或個人泄露。
?第六章?附則
? ? ?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阿巴嘎旗社會救助家庭認定方法(修訂)>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通知》(阿政辦發〔2018〕73號)予以廢止。低保邊緣戶具體認定內容與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一致,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 ? ?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阿巴嘎旗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
阿巴嘎旗低保勞動力系數測算標準及代碼表(試行)
| 年齡類別及等級
|
男18周歲-50周歲(含)
女18周歲-45周歲(含)
|
男51-55周歲(含)
女46-50周歲(含)
|
男56-60周歲(含)
女51-55周歲(含)
|
男61-65周歲(含)
女55-60周歲(含)
|
18周歲以下
及在校學生
或男66周歲以上、女61周歲以上
|
| 正常人員
|
A1:1
|
A2:0.8
|
A3:0.4
|
A4:0.2
|
A5:0
|
| 有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肢體4級;視力、語言聽力3、4級。
|
B1:0.7
|
B2:0.5
|
B3:0.3
|
B4:0.1
|
B5:0
|
| 慢病人員
?
|
C1:0.4
|
C2:0.3
|
C3:0.2
|
C4:0.1
|
C5:0
|
| 有少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肢體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智力、精神殘疾4級。
|
D1:0.2
|
D2:0.1
|
D3:0
|
D4:0
|
D5:0
|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肢體1、2級;智力、精神殘疾1、2、3級;視力殘疾盲1、2級。
|
E1:0
|
E2:0
|
E3:0
|
E4:0
|
E5:0
|
| 重病人員
|
F1:0
|
F2:0
|
F3:0
|
F4:0
|
F5:0
|
| 特殊家庭核算收入扣減的計算方法
|
????1.長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需要照顧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個人勞動能力系數代碼為E1、E2、E3、E4或E5)或患癌癥等重病成員(個人勞動能力系數代碼為F1、F2、F3、F4或F5;
2.有未成年人的喪偶單親家庭;
3.未婚(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
????4.婦女哺乳期家庭;
????5.多重殘疾人員;
????6.老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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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核算收入扣減金額的計算方法,見解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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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漸退期政策解讀
對于已脫貧人員核算家庭收入時、超出低保標準的家庭退出低保要設立漸退期。對家庭成員通過靈活就業、外出務工、自主創業等方式實現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對已脫貧人口中通過產業幫扶、股息分紅等方式實現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給予6-12個月的漸退期;蘇木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規范漸退工作流程,明確漸退起止時間,蘇木鎮人民政府在核定對象收入超標的下月起給予漸退期,并向本人出具《執行漸退通知單》;在漸退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對其家庭經濟情況進行復核評估,符合條件的繼續納入低保范圍,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退出。對因救助對象去世,自愿退出,違規享受,征地補償等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以及瞞報、虛報、謊報重要家庭財產和收入事項的,不納入漸退期管理。完善漸退檔案管理,漸退執行情況納入低保對象檔案管理,落實一戶一檔。以后年度本政策與上級的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