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巴嘎旗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22MB1665215Y/2023-00006 | 發文字號:阿政辦發〔2023〕36號 | ||
| 發文機構: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人力資源、生態環境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巴嘎旗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3-09-05 16:39:30 | 公開日期:2023-09-05 16:39:30 | 廢止日期:2028-09-05 16:39:30 | 有 效 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巴嘎旗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的通知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旗各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旗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了《阿巴嘎旗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9月5日
阿巴嘎旗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
? ?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錫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草原承包經營期內,在不改變所有權性質、用途的基礎上承包經營者將部分草原承包經營權轉給他人或組織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三條??草原經營權流轉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落實草原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集體草原和國有草原。草原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履行草原保護管理和建設的義務,保證草原等級的穩定和提高,不得超載過牧,掠奪性經營,不得利用草原從事非草牧業生產經營活動和改變草原用途。堅持適度規模經營的原則。草原經營權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鼓勵向牧民合作社、家庭牧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提高畜牧業經營效益。
第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包括出租、互換、入股、轉讓等。
(一)草場出租:是指承包方(甲方)將承包的草場全部或一部分有償轉包給他人(乙方)經營,包括租賃。被轉包人(即租賃人、乙方)依照合同標準將租金交付承包人(甲方),原承包人(甲方)與嘎查委員會簽訂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繼續履行。以轉包的形式流轉的草場,被轉包人(租賃人、乙方)不得再次轉包。
(二)草場互換:是指統一經濟組織成員間交換草原承包經營權。
(三)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有效的草原承包經營權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1、承包人將承包的草場讓他人使用,并同時放養自己的牲畜,利益分成(包括仔畜和收入分成)。
2、無畜戶或少畜戶在自己承包的草場上放養他人牲畜,獲取酬金。
3、浩特間聯合放牧,養畜大戶給草場面積大的少畜戶一定的費用。
(四)草場轉讓:是指承包人將承包草場的全部或一部分經營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經營(可一次性收取轉讓金,但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限),在合同期內由被轉讓經營者向嘎查委員會履行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
(五)企業經營:在確保不改變草原用途,規模化發展草原畜牧業的前提下,必須經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嘎查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審批,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證金制度。風險保證金標準根據實際確定。辦理相關手續后,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牧戶和牧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通過良種繁育、高標準設施牧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企業和個人掠奪性經營、非法開墾等造成草原嚴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恢復植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流轉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流轉合同。合同到期后,流轉雙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流轉。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草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六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第七條??草牧場流轉合同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住址等);
(二)流轉草原面積、四至界限、類型、等級、適宜載畜量;
(三)流轉草原的用途;
(四)附屬生產設施;
(五)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的形式、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
(九)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違約責任。被租賃人(甲方)、租賃人(乙方)的姓名、住址;
第八條??流轉的草場由承包人(甲方、被租賃人)和租賃人(乙方)共同向嘎查委員會提出申請,蘇木鎮綜合執法局辦理“規范流轉合同”,并領取“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申請表”,認真填寫后經嘎查委員會同意蓋章,持身份證、戶口簿、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承包草牧場圖紙等,雙方共同到蘇木鎮綜合執法局簽訂合同,并備案登記。如流轉的草場有草場界線或債務糾紛爭議的,不予辦理流轉手續。
第九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流轉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流轉合同,簽訂合同時要核定載畜量。合同到期后,流轉雙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合同一式六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蘇木鄉鎮綜合執法局、旗林業和草原局、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各備案一份。
第十條??嘎查集體機動草原對外流轉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草原承包經營權未經流轉手續流轉的,不予核定載畜量,承包方不得享受草原補助獎勵政策補貼。
第十一條??蘇木鎮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本責任區域內流轉草原的利用、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蘇木鎮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流轉打草場的管理。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六條,結合實際確定合理的刈割時間、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對蘇木鎮提出加強打草場保護的具體要求,嚴格管理。草牧場流轉發生爭議或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可以請求蘇木鎮司法機構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后,不得再次流轉。不得以草原承包經營權抵頂債款。禁牧區草原不得流轉。
第十三條??納入補獎政策草原的流轉,要按照《錫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要求依法流轉,嚴格執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流轉草場的補獎資金應由原承包人領取。未到蘇木鎮綜合執法部門進行備案的已流轉草場,一經發現停發當年補獎資金,備案后經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責任并實現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復發放。如發現有違規放牧和超載問題的,取消年度享受草原補獎政策資格。
第十四條 ?嚴格規范商業化打草活動,禁止打草車輛隨意碾壓草原,破壞草原植被。對在打草場搭建臨時作業棚、車輛行駛占用草原的打草企業,必須依法辦理臨時使用草原相關手續,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對造成打草場破壞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流轉草原作為放牧場利用的,必須嚴格落實草畜平衡制度,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利用草原從事非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加強流轉草原的防火管理,受讓方落實防火責任,配備必要的防撲火工具,做好防滅火工作。
第十七條??不得擅自在流轉草原上建設永久性設施,確需建設的,經承包方同意,報發包方和蘇木鎮批準,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流轉合同中,明確所建設施處置辦法。
第十八條??蘇木鎮人民政府負責對企業和個人掠奪性經營、非法開墾等造成草原嚴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的依法查處,并責令當事人恢復植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阿巴嘎旗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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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202000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