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阿巴嘎旗嘎查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22MB1665215Y/2024-00001 | 發文字號:阿政字〔2024〕195號 | ||
| 發文機構:阿巴嘎旗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人力資源、生態環境 \ |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阿巴嘎旗嘎查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4-09-09 17:31:30 | 公開日期:2024-09-09 17:31:30 | 廢止日期:2026-09-08 | 有 效 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阿巴嘎旗嘎查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旗直有關部門:
現將《阿巴嘎旗嘎查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9月9日
阿巴嘎旗嘎查集體經濟組織
財務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嘎查集體財務管理,維護牧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發揮財務管理在牧區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意見》,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嘎查委員會;實行嘎查會計委托代理服務的會計核算委托代理機構;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集體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嘎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在確保嘎查資金所有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設立專戶,統一代管,資金由嘎查集體使用。
第二章 財務計劃管理
第四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行計劃管理。財務計劃的制訂應堅持實事求是。年初制訂財務計劃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的原則。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在每個會計年度年底核算的同時,應當編制下一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務收支;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基本建設及資源開發投資;
(四)興辦集體企業、事業的投資;
(五)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
(七)舉辦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勞務籌集和使用;
(八)債權債務清理和償還;
第五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年度財務計劃方案由班子成員全體共同研究提出,經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成員大會通過,報所在蘇木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二)主要生產經營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
(三)資金籌集;
(四)10000元以上的投資和開支項目;
(五)集體福利費的數額確定和發放;
(六)征占用集體草牧場補償費的使用;
(七)用嘎查集體的資金和財產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八)上級機關團體或個人撥付、捐贈的各類資金、物資的發放、使用和回收;
(九)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七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計劃經嘎查集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執行。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對執行年度財務計劃負責,每會計年度結束,應當向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八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執行年度財務計劃中,需要調整財務計劃的,應當及時召開嘎查集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并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九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嘎查集體執行財務計劃,并負責向嘎查集體成員大會報告監督結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一節 各項收支管理
第十條?嘎查集體財務收支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堅決杜絕集體資金賬外運行。嘎查集體資金包括:
(一)原有積累;
(二)直接經營收入;
(三)資源、資產、設施發包、租賃收入;
(四)對內、對外投資利潤及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辦集體企業上繳收入;
(五)變賣集體資產收入;
(六)征(占)用草牧場補償收入;
(七)財政轉移支付收入;
(八)向牧民籌集的資金收入;
(九)有關單位和個人贊助、捐贈收入;
(十)借入資金及外來投資;
(十一)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嚴格實行賬款分開管理原則,一切備用金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按照現金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及時登記。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資金賬戶管理,各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只允許在“嘎查集體資金賬戶”中核算嘎查集體資金的收繳和支出。嘎查集體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收資金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繳入“嘎查集體資金管理賬戶”,支出票據當月結算入賬。牧業經濟業務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或符合財務規定的票據。各嘎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備用金額度為3000元以下。
第十四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要及時登記好輔助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五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適用于集體財務收付業務的票據。收支款項要提供有效票據,不得以白條等不符合規定的收據入賬。
第十六條 加強結算資金管理,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對各種拖欠款要及時催收,收入明細賬必須按類別設置,必須按原始憑證逐筆登記,必須逐筆向成員公開。
第十七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干部因公需預領現金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并及時結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公款。
第十八條?健全開支審批制度,規范審批手續。嘎查集體款項支付要在取得合格的付款原始憑證,經辦人注明用途并簽字,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批后,報賬員方可報賬。
第十九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按照年度財務計劃組織財務活動,不得擅自突破支出預算限額。支出限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需要在計劃外開支的,金額在10000元以內的,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嘎查集體財務審批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加強資金支出的監督管理,其中:嘎查委員會經費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需經蘇木鎮人民政府審核;除經費外其他資金支出的10000元以下,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10000—30000元的資金支出,須經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30000元以上的支出和投資,須經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同意,并在蘇木鎮人民政府和旗農牧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從嚴控制招待費,禁止大吃大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全年招待費總額實行限額管理。具體限額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財務計劃內提出,由集體成員大會議審定。但最高限額應當按嘎查集體上一年度集體經濟總收入的3%控制。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將上一會計年度招待費列入下一會計年度記賬的,按實際發生的年度計算。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發生的招待費,突破最高限額部分,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控制交通費開支,不得鋪張浪費。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報銷油料和修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組織嘎查干部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到旗內外考察學習的,必須經蘇木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手機費、電話費、參加各種紅白喜事及其他慶典活動等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一律不準報銷。
第二十五條?嚴禁用集體財物請客送禮。以各種名義報銷請客送禮費用的,對批準人、經手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非報賬員代收款項時,應在收款后1天內向報賬員結清。凡收款不進賬的,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第二節 往來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借用民間資金。因興辦生產公益事業資金不足的,應當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規定向牧民籌集。臨時缺口資金應當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支持,或金融部門貸款支持,或向有關部門拆借。嘎查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資金。
第二十八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對外單位及個人、牧民拖欠集體的各類應收款項,應當責成有關責任人或者專人清欠催收,限期償還。凡拖欠不還的,應當及時按法律程序解決,對于債務人要求延期還款的,或者確實存在特殊情況形成呆賬需要全部或部分減免債務的,應當經由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報蘇木鎮人民政府批準備案。
第三節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對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類各項專項轉移支付、國家及有關單位無償援助或撥給嘎查集體的扶持資金,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三十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專項資金,參照本制度按集體資金管理,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嘎查集體的牲畜資產按實際價格登記入賬,嘎查集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牲畜、草場和牧業基礎設施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如實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嘎查集體的飼草料、獸藥、燃料、原材料、機械零部件和基建材料等物資和未列入固定資產的低值易耗品為庫存物資。
第三十二條?嘎查集體確需變賣或報廢固定資產,原值1000元以下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并經嘎查集體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原值1000元以上的,經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研究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嘎查集體固定資產拍賣、轉讓或租賃要嚴格按規定實行資產評估,公開招標,公開結果。
第三十三條 嘎查集體的資產(如草場、牲畜、荒山等),可以按政策承包或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但要經過嘎查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備案存檔。
第三十四條?嘎查集體較大工程建設或者設備購置,實行公開招標和合同管理,項目建成后,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按審計審定結算工程款項,計入固定資產,并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案。
第三十五條?嘎查集體的庫存物資,要確定專人保管,嚴格出入庫手續。庫存物資入庫時,由報賬員根據原始憑證,開出三聯入庫單,保管員按入庫單驗收無誤后,在入庫單“會計記賬聯”簽名。庫存物資出庫時,由報賬員根據財務負責人批條和領取人的手續,開出三聯出庫單,保管員根據出庫單辦理出庫事宜。 飼草料等易損耗庫存物資及達不到入庫標準的物資,應當采用打捆、裝袋等容易計量的方式入庫,嚴禁散放。
第三十六條?嘎查集體所有的草牧場、林木、牲畜以及其他不能入庫管理的資產,應當設專人負責管護;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應當與管護人共同清點數量并簽訂書面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十七條?嘎查集體出售或發包牲畜,必須制定出售或發包方案,經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公開出售或發包。
出售或發包方案應當包括:類別、數量、出售或發包的方式、單價、期限、購買人范圍、交款方式及合同條款,出售或發包截止日期,所收資金使用方向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對集體資產進行一次清查,清查要做出盤點表。對非正常損失和損耗,要查明原因,確屬人為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賠償;對正常損耗,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核銷。
第五章 ?財會人員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設置報賬員1名,負責辦理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集體貨幣資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負責有關統計、報表等財務工作。
第四十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活動由法人代表負責,監督委員會(監事會)負責監督,嘎查報賬員定期報賬;要做到錢要分清、賬要分清、核算方式要分清。
第四十一條?各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備一名思想覺悟高、精通財務的報賬員。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嘎查集體報賬員。
第四十二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財務人員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 、負責人要簽字蓋章。
第四十三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應分年度建立報表、收益分配方案、基本情況統計、經濟合同、產權等資料檔案,由蘇木鎮統一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嚴格遵守會計檔案保管年限及銷毀制度。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會計移交冊和各種登記簿等財務資料保存十五年。成員股金賬、固定資產賬、會計年報、基本情況統計、重要經濟合同、銷毀檔案資料清單等財務資料永久保存。銷毀財務資料時,應將銷毀資料造冊登記,并由蘇木鎮驗印。
第四十五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提高業務素質,依法辦理財會事務,不得弄虛作假,違法辦理財會事務。財務人員有權參與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要保證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指使和威逼財會人員制造假賬和虛報、瞞報賬目。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財會人員,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章 財務監督與審計
第四十七條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嘎查集體各項收入(不含“一事一議”籌資),要按實際情況留足集體積累,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提留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30%,主要用于提取公積公益金,發展基金。支出時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四十八條 “一事一議”籌資,經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蘇木鎮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鎮人民政府視籌資計劃和資金到戶情況,有計劃地付款,不得墊支或提前支付。
第四十九條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對接受的救濟、救災和社會捐贈建立登記管理制度,對發放的物資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發放到戶。
第五十條 嘎查委員會要建立監督委員會,對嘎查委員會相關事務進行監督,監督委員會人員配備2—3人。
嘎查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要根據本社章程規定建立監事會,對本社相關事務進行監督,監事會成員配備不得少于3人。
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督委員會成員。監督委員會對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負責,接受蘇木鎮的指導。
第五十一條?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嘎查委員會(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
(二)監督檢查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
(三)聽取和反映群眾對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審查各項收支并否決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收支;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報賬員接受監督委員會的財務監督,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委員會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年度財務核算、收支情況、扶貧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情況、干部報酬兌現情況、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情況、債權債務狀況、嘎查集體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等,以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蘇木鎮人民政府作為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嘎查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人員或聘用有資質的審計公司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嘎查集體財務每年至少審計一次;旗農牧業部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進行抽查審計;其他專項審計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及時向嘎查集體成員公布。
第五十四條?嘎查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由蘇木鎮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由旗財政局、農牧和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下發的《阿巴嘎旗嘎查財務管理制度》廢止,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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