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訪姓名 | 羅 ** | 來信時間 |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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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信主題 | 繳納社保 | ||
| 來信內容 | 請問當月離職公司不給繳納社保是否違法? | ||
| 回復單位 | 阿巴嘎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回復時間 | 202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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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復內容 |
尊敬的網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謝您對阿巴嘎旗政府門戶網站的關注與關心。現對您的留言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您還有其他疑問也可以撥打電話:0479-2028777。感謝您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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